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1********,江西省宁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宁都县**乡**街的**酒楼宴请他人,席间黄某某饮用了啤酒。当晚21时30分许,黄某某自行驾驶其弟弟黄某甲的赣BP****小型轿车,乘载黄某某的妻子肖某某、女儿黄某乙从**乡**街出发回**乡**村家中。因国道修路,黄某某驾车行经宁都**收费站外广场掉头回家,在**高速公路**宁都**收费站路口处,被执勤的高速民警查获。黄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C1E驾驶证,驾驶的赣BP****小型轿车行驶证合法、有效。其用餐的**酒楼距离宁都**高速收费站广场1公里,宁都**高速收费站距离黄某某**乡**村家中1.8公里。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有关情况说明、行驶路线绘图、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7.26mg/100ml,未造成交通事故和恶劣影响,无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照《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