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东)(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7日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黄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在京福线沧县境内****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05㎎/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前科属于偶犯,被查获时其血中乙醇含量也未达到严重醉酒程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加重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