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在京福线沧县境内****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05㎎/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前科属于偶犯,被查获时其血中乙醇含量也未达到严重醉酒程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加重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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