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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现住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30日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黄**受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王家源村委会委派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王家源村黄泥塘2组的林地用于该项目建设。经鉴定,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面积共0.5497(8.2455亩),其中占用省级公益林0.2821公顷、占用区级公益林0.2676公顷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到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安源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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