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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光某)(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沈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9日23时31分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行驶时,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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