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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云南)(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上栗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何某甲因新房门口一小块土地发生纠纷,二人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并互相有推搡动作。在推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左手朝何某甲身体推了一下,何某甲顺势朝后退至台阶处踩空摔倒在地,造成何某甲臀部坠地受伤不起。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甲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黄某甲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张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视听资料:光盘;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黄某甲本人已70岁且身患重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黄某甲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鉴于双方系民间矛盾引起的纠纷,又是亲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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