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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麦某某艾某·米某提)(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麦XX,男性,维吾尔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3XXXXXXXX3913,籍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皮山农场,初中文化程度,皮山农场XX连职工,政治面貌:群众,住皮山农场美德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对麦X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侦查机关执行。

值班律师石瑶,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天。本院将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00时许,被不起诉人麦XX在皮山农场新城区老地方饭馆和朋友一起喝酒。2020年5月8日3:30时许,被不起诉人麦XX酒后驾驶在奥XX名义下的新RJXXXX号小型轿车从皮山农场新城区老地方饭馆门前出发,行驶到和田垦区公安局皮山农场喀尔塔格孜派出所4号便民警务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依法查获,并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向和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麦XX带至皮山农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于2020年5月9日将血液检材送至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5月16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 麦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麦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麦XX血液酒精含量11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麦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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