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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鲁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濮阳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濮阳市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到濮阳市京开大道东方医院对面经典炒馍店门口与人发生争执,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民警吕某某、辅警边某某、刘某某赶到现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明知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辱骂民警并拍打辅警边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在辅警边某某将鲁某某按倒在地制服期间,鲁某某拍打并咬了辅警边某某的面部(未鉴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取得辅警边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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