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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57********,汉族,初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自家的麦地里种植了若干疑似罂粟。2020年5月6日8时许,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并予以铲除。经清点,被铲除的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502株,经河南科技学院生命科技学院认定,被铲除的502株原植物均为罂粟。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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