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朋友在泾阳县**镇**饭店吃饭喝酒,期间高某某喝了5瓶啤酒。当晚22时左右高某某驾驶陕A****号灰棕色速腾牌小型轿车行至泾阳县**镇**村时,被例行检查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高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6.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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