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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武都区**社区**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小型汽车由武都区**沟驾驶**场方向,行驶至武都区**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0.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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