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武都区**社区**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小型汽车由武都区**沟驾驶**场方向,行驶至武都区**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0.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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