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林某)(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本院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9日,都昌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早上9时35分许,在都昌县**镇新镇中通快递店内,曹某某、江某甲夫妇在取快递的过程中因核对名字一事与快递店老板娘曹某丙发生口角,随后江某甲与曹某丙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接到其妻子曹某丙的电话后赶到店内与曹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在一旁的曹某某的大娘江某乙在上前厮打高某甲时,被高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江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江某乙4.6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李某某、冯某某、江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