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法号释无比,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文化铁岭县大甸子镇太平寨村青云寺念佛堂负责人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铁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铁岭县大甸子镇太平寨村青云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与当时的青云寺负责人心茹师太(已故)对该寺开始进行复建。2004年心茹师太去逝后,高某某为该寺的负责人继续对该寺进行复建。至2020年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参与及自行复建了万佛殿、四面佛、三教堂、送子观音像等18处,共占用铁岭县红峰林场6林班6.2小班、14小班、21小班、23小班、28小班林地面积共计10.56亩,其中防护林面积6.4875亩,其他林地面积4.0725亩,致使该地林业种植条件丧失,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