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法号释无比,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文化,铁岭县大甸子镇太平寨村青云寺念佛堂负责人,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铁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铁岭县大甸子镇太平寨村青云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与当时的青云寺负责人心茹师太(已故)对该寺开始进行复建。2004年心茹师太去逝后,高某某为该寺的负责人继续对该寺进行复建。至2020年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参与及自行复建了万佛殿、四面佛、三教堂、送子观音像等18处,共占用铁岭县红峰林场6林班6.2小班、14小班、21小班、23小班、28小班林地面积共计10.56亩,其中防护林面积6.4875亩,其他林地面积4.0725亩,致使该地林业种植条件丧失,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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