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朝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聘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该公司建平****风电项目道路施工建设临时负责人;2012年4月,该公司与高某某签订****风电场道路施工合同。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占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1年7、8月份和2012年5、6月份,两次雇佣铲车、钩机及工人在建平县马场镇、黑水镇、二十家子镇境内进行****风电场道路施工。第一次施工利用风电场内原有耕作道路及荒地,平整出简易道路保障风电场的风电塔基工程开工建设;第二次施工对已修筑的简易道路进行修整、开辟新线路,通过拓宽路面、铺垫沙石等方式将道路修筑为3.5米宽的平整沙土路,用于风电场设备运输及检修。上述道路至今仍在使用中。
经建平县圆方测绘有限公司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对建平****风电场道路所占土地面积及地类进行勘测绘图,风电场道路占地共计84140.85平方米,合126.211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27645.84平方米,合41.468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犯罪恶性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