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住甘肃省合作市西二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2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三路路口停车等红灯时睡着,车自动溜至道路西侧撞至绿化带道牙上。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47.25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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