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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军)(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凤城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城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时38分左右,高*醉酒后驾驶陕A2G8**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抗战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咸阳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高*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112.9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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