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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兴石)(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其云D*****小型普通客车到达宣威市羊鸡线9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其被依法提取的静脉血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15.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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