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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70116****,汉族,初中文化,彭某某和谐驾校教练,住彭某某芙蓉墩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31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高**将黄**介绍给金**,金**又介绍给喻**。2019年9月12日,喻**利用作弊设备帮助黄**通过科目四考试。

高**于2020年8月1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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