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又名: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住甘肃省康某某**镇**村**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40分,高某某酒后在康某某**花园小区院内驾驶甘NJ3***号轻型普通货车倒车时将甘NH6***号小型客车刮撞。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73mg/100ml。刮撞车辆已经赔偿、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刮撞损失已经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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