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温泉县,住新疆哈日布呼镇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温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00时34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新E3****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省道S304线36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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