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县**烧烤吧经理,户籍所在地xx自治区**县,住**县**乡**路社区**街七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3 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从**县电影院对面****酒吧跟朋友李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出来后,步行前往**县农村信用总社前将自己车牌号为新F0****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街后,沿**街由东向西右转弯逆向驶入***路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被抓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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