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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4XXXXXXXX,回族,初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镇XX村XX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商贸城“树”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甘N4082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光华东路附近时被执行路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马某某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随后将马某某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查。2020年6月25日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419号文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9.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且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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