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某某镇某某村。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某某镇某某村北二街**号,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某某镇某某村中心巷**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于2020年8月1日晚从某某村东南地的风电工地分两次盗走防护栏16片、护栏立柱13根、护栏底座9个;经滑县价格中心鉴定,其价值为2492元,2020年8月5日,马某某、马XX、马**将赃物自行送回。2020年8月7日,三人到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户籍证明、非党员/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现场照片及指认退赃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X、马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盗窃护栏、立柱等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XX、马**的案件性质、悔罪程度、犯罪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马XX、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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