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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者俩)(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1197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住临夏县******社,无业、无前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6WU16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园老春台手抓城由东向西沿光华东路行驶至艾森威尔酒店对面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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