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1197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无业、无前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6WU16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园老春台手抓城由东向西沿光华东路行驶至艾森威尔酒店对面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