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2001********,回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2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和铁某某、王某在东二路新开的一个酒吧内喝啤酒,后准备回家之际,马某开着其甘N*****号小型轿车带着铁某某从东二路温州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出来,往州公安局方向行驶,于23时33分许行驶至合作市东二路华联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118.0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60mg/100ml,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也未造成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经公开听证并检委会研究,本院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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