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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玉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4********,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CQ057小型汽车行至庆胜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55.63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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