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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市汶上县**镇,住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03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3月5日,马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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