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某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楼某某门某某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南侧停车场,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马某某将刘某某眼部打伤,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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