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53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住新疆昌吉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马某某欲将位于昌吉市***镇**村**片区与**村**片区交接处的南北走向榆树林带的26株死树清理掉,准备种植新树种,于是马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这些树木无偿送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树木砍伐、运走并将林带清理干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于当日雇佣他人砍伐林带内的榆树26株(材积18.6912立方米),并拉至昌吉市****有限公司出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马某某在原地补种新苗木1200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补种大量苗木,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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