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51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张**(另案处理)、童**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马**在乌苏市“串三国火锅店”吃饭结账离开后,张***认为火锅店结账虚高,遂返回火锅店讨说法,并以“向工商局告发火锅店乱收费及砸毁店面”要挟店主,经讨价还价,火锅店老板李**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支付5000元了结此事。事后,张**向童**、马**通过微信各转账1500元。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6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