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78********,回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铁路局库尔勒机务段职工,出生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街**号楼**室,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巴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8日,巴州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微信鸟友群认识谢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谢某某处以5500元的价格购卖一只非洲灰鹦鹉,并带至其位于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饲养。2019年8月1日,马某某因其儿子对动物过敏,便通过其岳父虎成功将该只非洲灰鹦鹉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邻居李某某。经鉴定:涉案鹦鹉为非洲灰鹦鹉。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Ⅰ。案发后涉案非洲灰鹦鹉已移送巴州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管理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非洲灰鹦鹉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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