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美术**。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楼**室,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受聘入职深圳暴雪奇迹有限公司,担任**术**,负责按照产品总监、组长提出的产品需求,对应部署**术的制作和修改方案等工作,2018年5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赌博软**术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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