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71********,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号楼**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M****号小型轿车,在合作市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钦街道办门口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079号,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14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字第B1079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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