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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忠信)(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2********,东乡族,本科文化甘肃东乡临夏****单元**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马某某在临夏市**栋1单元**室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马某某将杨某某推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用拳头在杨某某的嘴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前门牙打掉。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马某某对杨某某积极进行了治疗并已修补了杨某某牙齿,杨某某谅解了其伤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4户籍证明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婚姻现为维持状态,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阶段,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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