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2********,东乡族,本科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临夏市**栋**单元**室,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临夏市**栋1单元**室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杨某某推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用拳头在杨某某的嘴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前门牙打掉。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杨某某积极进行了治疗并已修补了杨某某牙齿,杨某某谅解了其伤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4户籍证明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婚姻现为维持状态,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阶段,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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