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5******,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官坊乡*****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马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川A02K1H号小型客车沿广河县城关镇南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广河县广通湖公园门口路段时,被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抽血鉴定,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21.5 mg/100ml。犯罪嫌疑人对此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坦白;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血液中酒精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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