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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小某)(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1986*******,回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甘N38198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磨线从临夏县马集镇驶往临夏县双城方向,途经兰磨线原双城收费站路段处时,因后车箱未放置回位,将高架桥下的钢架撞翻,致使在钢架上作业的曾某某跌落受伤,曾某某经临夏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临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N****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照明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前的车速范围为:49.1km/h-52.1km/h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8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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