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又名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2********,回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住康某某流川乡**村**社**号。系康某某**单位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向康某某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补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91***号小型轿车在康某某**小区院内倒车时与院内马某甲停放的甘NM3***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马某甲报警。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33mg/100ml。马某某自愿认罪,与马某甲达成和解,得到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无前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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