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乡马寨**村5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的******牌小型轿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乡水牛寨村东头桥上时,被五星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子岸镇卫生院对马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后经马某某申请,重新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085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某对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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