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在北票市北纺路自家经营的“陈氏门窗”门市外,因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清理其堆放物品,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并殴打执法人员刘某某,致刘某某左腿膝盖擦伤。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9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对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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