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XXXXXXXX,东乡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镇XX村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3时28分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0A138号小型汽车行至本市光华东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26mg/ml,遂将马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3.9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且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