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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兴华)(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号*单元**号;职业:***县****卫生院临时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Y0255小型汽车行驶至刘临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56.25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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