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9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3XXXXXXXX,回族,高中,无前科,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街X至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14分,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8G03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刘临路原州医院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乙醇含量为106.1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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