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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1021970********,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住本市**东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州人民医院职工,无前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从临夏市**湾驾驶甘NC7241小型轿车经折双路至庆胜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7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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