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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甘肃定西临夏**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光华东路附近时,被执行检查的临夏市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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