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11988********,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镇**家园*单元*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03分,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路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川JAM710号小型客车,随即进行检查,在对该车辆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时,其结果为106mg/100时,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2020年6月21日,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39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16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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