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二四么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229211988********,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县****家园*单元*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03分,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路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川JAM710号小型客车,随即进行检查,在对该车辆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时,其结果为106mg/100时,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2020年6月21日,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39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16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