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50岁,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0********,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新泰市**干部,现住新泰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其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mg/100mg,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单位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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