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现住址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被害人周某甲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960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甲。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光盘、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及失窃报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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