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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身份证号码:412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乡**村**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3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0****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西尼尔镇富丽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18国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93.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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