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H*****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韩某某存在酒后驾车的嫌疑,随依法带其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020年3月12日,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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