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山东省嘉祥县,住嘉祥县**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镇**村**号。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3日,韩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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