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出生地与户籍地**。住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辽N****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朝阳大街金域澜庭小区内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车后行人孙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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